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,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,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規,市政府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(下稱“低排區”)。
自2024年4月1日起,低排區內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,低排區內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應滿足《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GB886-2018)規定的排氣煙度限值Ⅲ類要求。
所謂非道路移動機械,是指裝配有發動機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、港口作業、企業廠(場)內作業、園林作業、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:裝載機、推土機、挖掘機、打樁機、鏟車、壓路機、瀝青攤鋪機、堆高機、叉車、旋挖機、混凝土輸送泵車等。
根據《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》的適用范圍,此次劃定“低排區”適用于深圳經濟特區,不包含深汕特別合作區。
據介紹,低排區內鼓勵使用電動、氫能等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。應急搶險工程所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排放標準限制。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,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。